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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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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8: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填报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起,申报表历经几次变化修改。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申报表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本专题依据湖南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下发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的通知》进行编辑整理,供用户参考使用(注:本专题所指申报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纳税申报表概况

    2019年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智能辅助工具





纳税申报表概况

   版本变动

2008年版

2014年版

2017年版

2017年版
(2018年修订)

2017年版
(2019年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统一的申报表系。——设有1张主表,11张附表,表单数量为16张
国税发〔2008〕101号发布,国税函〔2008〕1081号修订)


为适应政策落实与管理要求,进行了大幅度修订。——设有1张主表、1张基础信息表、39张附表,表单数量为41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订)


为适用新政策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设有1张主表、1张基础信息表,35张附表,表单数量为37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结构性减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填报内容,调整后表单数量仍为37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发布)


为全面落实延续及新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发布)

   框架结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表单类型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019年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对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2张正式表单不同程度调整。其中:

7张表单式样进行局部调整;

其余5张仅填报规则进行优化;

另外减少2张与研发费相关的附报资料。

调整类型

表单名称

详情概述

表单名称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名称修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增加“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列次。




局部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将“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修改为“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109小型微利企业”、“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调整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30行“(十七)其他”调整填报说明
增加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增加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及对应填报说明
修改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说明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增加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行次以及其对应的填报说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新增第3行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删除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政策依据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增加第9行“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第12行”创新企业CDR”、第13行“永续债”。
第3列“投资性质”增加两项,分别为“(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增加限制填报标识: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第19、20行分别修改为“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2行“(二)其他1”、新增28.3行“(三)其他2”
将第30.1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第30.2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修改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仅修改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第14行“境外所得”优化填报说明;新增第10行“营业利润”政策依据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修改第2至10行第11列的表内关系: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在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参与计算时添加绝对值符号。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新增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7.水利项目”修改为“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增加相应政策依据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调整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表说明

减少的附报资料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不再填报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企业留存备查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修改项目名称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变为“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同时调整相应的填表说明:纳税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简化填报说明

“109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说明简化: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威科提示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参考文件: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官方答疑:《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3、新增政策依据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说明新增政策依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填报说明新增政策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新增政策依据

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说明废止/新增政策依据,原填报说明中的财会〔2018〕15号废止,新增两个政策:已执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即:第10行=第1-2-3-4-5-6-7+8+9行,但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该公式的规则,具体如下图:

— 研发费用:填入《期间费用明细表》

— 其他收益、净敞口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无需填报

2、优化填报说明

第14行“境外所得”优化填报说明: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即从利润总额中减除的境外所得,填报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须已计入利润总额

二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调整填报说明

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发生变化,与原表单比较表单名称和列次均有所变化,填报说明相应变化。

第17行“(五)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发生变化,与原表单比较行次有所调整,填报说明相应变化。

第18行“(六)利息支出”,单独新增了“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的调整项目,本行不含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

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填报说明调整为:
(1)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佣金和手续支出调整的直接填报本行。
(2)保险企业: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调整,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说明调整为: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与之前相比有明确的列举。

2、增加表单行次

增加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增加后,A105000表从原来的45行增加到46行,新表单43-46行对应原表单42-45行。

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

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威科提示

永续债政策要点: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会计处理原则:

2019年1月28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体要求是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1、增加填报列次

增加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新增加的表单列次及填表说明(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为落实《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相关政策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填报举例:

甲保险企业2019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300万元、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800万元。假如甲企业2019年度取得销售(营业)收入28000万元,取得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20000万元。

2、增加填报说明

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增加填报说明: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新增行次

新增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及对应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增末行“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及对应填报说明:填报企业按照《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威科提示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具体名单可向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查阅。

015-2018已经发生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期扣除;2019-2022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扣除政策

填报举例

某企业2017年-2019年发生的捐赠情况如下:

1.2017年度

利润总额4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

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税前扣除48万(包括其他公益捐赠40万+扶贫捐赠8万),其余42万元(扶贫捐赠)向2018年度结转。  

2.2018年度

利润总额5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     

(1)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税前扣除60万,其他公益性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结转至2019年度进行扣除。

(2)全额扣除:2017-2018年度发生的扶贫捐赠额92万元(42+50)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3.2019年度

利润总额6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4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     

(1)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72万元(600×12%),税前扣除72万(其中2018年度结转10万+2019年度62万),2019年其他公益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28万(90-62),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2)全额扣除:2019年度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全额税前扣除。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政策依据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新增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即“重要行业”的范围更新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扩围的规定,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自2019年1月1日后调整如下:

提示: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3.制造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符合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可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优化表内关系

在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参与计算时添加绝对值符号,第2至10行第11列的表内关系: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

填报举例

例1:A企业在2019年新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亏损10万元。

例2:B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19年亏损10万元。

例3:C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亏损10万元,2019年盈利5万元。

例4:D企业2017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18年盈利20万元,2019年盈利50万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新增行次

新增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新增第7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以及新增本行次的政策依据《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威科提示

创新企业CDR股息红利所得优惠政策要点: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8行“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以及新增本行次的政策依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威科提示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要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以及本行对应的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威科提示

社区家庭服务减计收入优惠政策要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9年6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托育服务: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家政服务: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  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2、新增政策依据

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政策依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政策依据。是对财税〔2016〕30号优惠政策的延续,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删除部分行次

删除原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删除原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1、新增附列资料行次

增加第9行“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增加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增加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新增填报说明

第3列“投资性质”填报说明增加两项:“(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填报案例

2019年4月18日,甲公司(居民企业)取得对乙公司(居民企业、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7年1月投资)2000000元,存入银行(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6000万元,投资比例10%)。乙公司作出分配决定是2019年3月21日。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440606MB507ET398

(1)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00000元为免税收入,通过填报下列表4-2和表4-3所示申报表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再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1行数据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新增优惠事项名称

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中将“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7.水利项目”修改为“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即从原第7项中拆分出第8项单独列示。

2、增加相关政策依据

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表说明中,增加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威科提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增加限制填报标识 *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2、规范优惠项目名称

将第19、20行分别修改为“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增优惠项目行次

新增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28.2行“(二)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新增28.3行“(三)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威科提示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同时还需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4、调整优惠项目

将第30.1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第30.2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修改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调整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优惠政策项目。符合优惠条件优惠限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威科提示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企业招用贫困人口以及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贫困人口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汇缴享受。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新增政策依据

(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政策依据。  

(2)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政策依据。  

(3)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政策依据。  

(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
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政策依据。

(5)第31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更新政策文件依据。符合优惠条件优惠限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威科提示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上述政策汇缴享受。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调整填表说明

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调整填表说明:删除对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的相关描述。明确“境外税后所得”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填报案例

2019年,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来源于甲国B公司的境外劳务收入8000000元(已计入A公司利润总额),已按20%在境外扣缴预提所得税1600000元,公司利润总额中已列支且与境外劳务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利润总额100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000000元(其中: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计算A公司201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1.计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1)境外税前劳务收入=8000000(元)(表A108010第14列、表A108000第2列、表A100000第14行)
(2)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3)境外税后劳务收入=8000000-1600000=6400000(元)(表A108010第8列)     
(4)境内居民企业为取得境外劳务所得而发生的、已在利润总额中列支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108010第17列、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8000000-6000000=2000000(元)(表A108010第18列、表A108000第3列)

2.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0-8000000+7000000=99000000(元)(A100000第19行、第23行)   
(2)境内应纳所得税额=99000000×25%=24750000(元)(A100000第25行、第28行)

3.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 第5列、第7列)   
(2)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000000*25% = 500000(元)(表A108000第9列、表A100000第29行)

4.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第5列、第7列)      
(2)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99000000+2000000= 101000000(元)            
(3)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总额=101000000X25% = 25250000(元)      
(4)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5)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5250000*2000000/101000000=500000(元)(表A108000第11列)   
(6)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应按照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1600000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00000元孰小计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500000(元)(表A108000第12列、表A100000第30行)     
(7)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000-500000=0(元)  
(8)未抵免的所得税额=1600000-500000=1100000(元)(表A108030第18列)
当年未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申报智能辅助工具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智能工具表

本表有以下特点:
1、严格按照国税总局法规制作,确保内容准确;
2、各单元格填报说明,以“批注”呈现;
3、申报表对应的法规一站式查询;
4、相关话题解读类内容点击可查看;
5、申报表之间轻松跳转;
6、使用公式清晰表示表内及表内勾稽关系。

注:本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编制而成。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进行更新。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智能工具表

本表有以下特点:
1、批注说明:本表通过在单元格上插入批注使用户详细了解每个单元格的含义及应填报的内容,用户只需将鼠标指向相应单元格,即可看到相应的填报说明。插入的批注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2、表间互转:本表设置了相关图表间相互跳转的链接,方便用户使用。
3、计算公式:本表设置了相关计算公式,方便用户使用。表中蓝色阴影部分的单元格表示有公式设置,公式部分已被保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风险提示指引

该智能工具根据河南税务的梳理,按风险提示类型分为四大类:收入所得、税前扣除、特殊事项和申报事项,包括了限额扣除、成本扣除、资产损失、企业重组、关联交易等三十六类风险提示点及对应涉及的风险会计科目和主要政策依据。其中,智能图表中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均可以直接跳转至“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中的具体法规。内容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实时更新,方便用户及时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用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项目,生成所需要的图表,自由查找这些项目的相关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汇总表

本产品向用户提供了100多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分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四大类,包括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下面又细分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具体项目。本产品列明了相关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计税基数、政策依据和相关实务指南,在相关实务指南里详细分析了扣除项目的扣除方法。用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扣除项目,生成所需要的图表,自由查找这些项目的相关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收入政策汇总表

本产品按收入的性质分为三大类: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包括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项目,其中,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又详细列明了托收承付、预售款、分期收款等具体项目。包括收入范围、确认标准、财税差异、法律依据和相关实务指南,在相关实务指南里详细分析了收入的相关政策。用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收入项目,生成所需要的图表,自由查找这些项目的相关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资产政策汇总表

本产品按资产的性质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八大类,每类资产中又细分了外购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55个具体项目。
本产品包括资产性质、计税基础、财税差异、法律依据和相关实务指南,在相关实务指南里详细分析了资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用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资产项目,生成所需要的图表,自由查找这些项目的相关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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