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新增行次
新增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新增第7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以及新增本行次的政策依据《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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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CDR股息红利所得优惠政策要点: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新增第8行“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以及新增本行次的政策依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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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要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新增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以及本行对应的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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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家庭服务减计收入优惠政策要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9年6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托育服务: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家政服务: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 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
2、新增政策依据
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政策依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政策依据。是对财税〔2016〕30号优惠政策的延续,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删除部分行次
删除原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删除原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1、新增附列资料行次
增加第9行“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增加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增加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新增填报说明
第3列“投资性质”填报说明增加两项:“(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填报案例
2019年4月18日,甲公司(居民企业)取得对乙公司(居民企业、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7年1月投资)2000000元,存入银行(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6000万元,投资比例10%)。乙公司作出分配决定是2019年3月21日。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440606MB507ET398
(1)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00000元为免税收入,通过填报下列表4-2和表4-3所示申报表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再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1行数据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新增优惠事项名称
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中将“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7.水利项目”修改为“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即从原第7项中拆分出第8项单独列示。
2、增加相关政策依据
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表说明中,增加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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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增加限制填报标识 *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2、规范优惠项目名称
将第19、20行分别修改为“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增优惠项目行次
新增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28.2行“(二)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新增28.3行“(三)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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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同时还需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
4、调整优惠项目
将第30.1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第30.2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修改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调整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优惠政策项目。符合优惠条件优惠限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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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企业招用贫困人口以及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贫困人口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汇缴享受。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5、新增政策依据
(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政策依据。
(2)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政策依据。
(3)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政策依据。
(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
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政策依据。
(5)第31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更新政策文件依据。符合优惠条件优惠限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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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上述政策汇缴享受。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调整填表说明
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调整填表说明:删除对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的相关描述。明确“境外税后所得”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填报案例
2019年,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来源于甲国B公司的境外劳务收入8000000元(已计入A公司利润总额),已按20%在境外扣缴预提所得税1600000元,公司利润总额中已列支且与境外劳务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利润总额100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000000元(其中: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计算A公司201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1.计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1)境外税前劳务收入=8000000(元)(表A108010第14列、表A108000第2列、表A100000第14行)
(2)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3)境外税后劳务收入=8000000-1600000=6400000(元)(表A108010第8列)
(4)境内居民企业为取得境外劳务所得而发生的、已在利润总额中列支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108010第17列、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8000000-6000000=2000000(元)(表A108010第18列、表A108000第3列)
2.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0-8000000+7000000=99000000(元)(A100000第19行、第23行)
(2)境内应纳所得税额=99000000×25%=24750000(元)(A100000第25行、第28行)
3.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 第5列、第7列)
(2)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000000*25% = 500000(元)(表A108000第9列、表A100000第29行)
4.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第5列、第7列)
(2)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99000000+2000000= 101000000(元)
(3)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总额=101000000X25% = 25250000(元)
(4)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5)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5250000*2000000/101000000=500000(元)(表A108000第11列)
(6)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应按照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1600000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00000元孰小计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500000(元)(表A108000第12列、表A100000第30行)
(7)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000-500000=0(元)
(8)未抵免的所得税额=1600000-500000=1100000(元)(表A108030第18列)
当年未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