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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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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919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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