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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信用卡违约金协商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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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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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7: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4/19/content_5065590.htm
发文单位: 人民日报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信用卡违约金协商需细则
发文日期: 2016-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曾引起许多争议的信用卡“天价滞纳金”现象,有望终结。日前,央行发布通知,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而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总体看,信用卡滞纳金改为违约金,从自动生成变为双方协商,对维护用户权益是有利的。然而,“天价滞纳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用户和银行的议价能力不对等。而新规中,央行对于违约金的收取范围和上限,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持卡人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很可能明知条款对自己不利,却不得不签署违约金协议。同时,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下,银行之间会不会组成同盟,制订相同或相近的违约金标准,让持卡人没有替代选择,也值得关注。倘若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那就没区别了。
保证不对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公平,需要切实的细则。比如,对于违约金总额,能不能予以明确限制?对于一定期限内未支付的违约金再次支付违约金,即“利滚利”,要不要明确禁止?对于持卡人,银行该不该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只有面对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可操作的规范,改革才能形成真正的红利,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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