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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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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7: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12/content_5518782.htm
发文单位: 新华社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20-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 郁琼源)在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布的新一期“税务讲堂”视频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详细讲解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一并缴纳。那么具体享受条件是什么呢?
据刘宝柱介绍,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相同的。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并且,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据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在享受范围方面,刘宝柱介绍,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据悉,“税务讲堂”是税务部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举措。本期“税务讲堂”系列课程计划推出多讲,纳税人、缴费人可随时随地通过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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