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230
  • Tax100会员 33748
查看: 204|回复: 0

[国务院政策] 我国尚无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疫苗问题答记者问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804
2020-9-15 17: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9/02/content_5426657.htm
发文单位: 新华社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我国尚无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疫苗问题答记者问
发文日期: 2019-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题:我国尚无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疫苗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于文静
近日,网上有消息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引起公众关注。我国是否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市面上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均为非法
问:目前我国是否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
答: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自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农业农村部始终积极支持、鼓励所有合法合规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工作。
从我国疫苗研发进展情况看,目前各研究单位进展不一,其中进度最快的也仅处于中试工艺摸索和产品质量研究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阶段,农业农村部尚未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因此,目前市面上只要出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请广大养殖户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疫苗或引发疫病传播
问:使用非法疫苗有何危害?
答:兽用疫苗是用于预防动物疫病的一类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兽用疫苗等新兽药的评审和审批工作,基于一系列科学、详实的试验数据开展评审评价,符合“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要求的新兽药方可批准上市销售。
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既缺乏系统的试验研究,更没有通过科学、客观、严格的评审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保证,特别是活疫苗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生物安全风险。养殖场(户)如使用这样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不仅可能达不到免疫预防效果,更有可能因非法免疫接种导致猪群感染并引发疫病传播。
此外,从制苗毒株与我国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看,我国的非洲猪瘟流行毒株属于基因II型,盲目引进国外基因I型疫苗毒对我国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势必导致我国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状况更复杂。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法疫苗
问: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等行为,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兽用疫苗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自家苗”等非法兽用疫苗。
其中,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疫苗的,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对兽药使用单位,明知是假疫苗或者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疫苗,仍然非法使用,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应予扑杀。
农业农村部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是:010-59192829,youxiang5919@163.com。欢迎社会各界及时举报并提供线索,我们将切实做好核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