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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问答(9月7日-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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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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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01: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问答(9月7日-9月11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8943&idx=2&sn=5b59ff5fd85ec3c299913c4d186dc42b&chksm=80b5944bb7c21d5d6cd7b7fe799a0da065bfe0965763d4a880a8fc1921766391d4952cf32c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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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跨境提供应税服务免税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02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04

个人将固定资产入股企业投资,但是购置固定资产发票丢失,企业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05

企业购买基金获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购买基金区分两种情况。
  一、投资者购买基金取得分红,根据财税〔2008〕1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购入基金抛售获利,应当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差价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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