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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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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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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0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哈尔滨税务
标题: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jQwMTkyNg==&mid=2247494209&idx=3&sn=73aa6b6c96c69ab64c52c48b31a85976&chksm=e897d728dfe05e3efbba327f101a0a2253cfd1982679c0aef5bd25fd94d0e54412907789cc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4
二维码: -

问: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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