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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逃税罪,只因变票不属于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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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9-15 0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914 每日一税】

文/李冼 整理

  编者按:虚开数额巨大,超过250万以上,将判处无期。2020年9月2日,安徽亳州中院对杨小勇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逃税罪,值得关注。现根据判决书等资料整理与大家分析。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9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杨小勇一案的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6刑初27号),该判决书披露:

  安徽亳州杨小勇变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历经了三次一审、两次二审发回重审后,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小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错误予以纠正,判决杨小勇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至此,本案罪名由虚开变为逃税,刑罚从无期徒刑变为六年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

  2015年5、6月份,被告人杨小勇使用严某和刘园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了亳州市苇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苇圣公司)和亳州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风升公司)并实际经营。

  2015年7月至10月间,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从上游企业山东龙勤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龙勤化工公司)、江苏艾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卡公司)、泰州申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同公司)、泰州市龙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勤物流公司)、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公司)、大连海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上海佳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玺公司)、上海天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淄博龙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公司)、泰州中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益。

  杨小勇实际控制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

  该案裁判要旨:企业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燃料油用于帮助他人偷逃消费税的,即便认定企业与上下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且造成国家消费税巨额损失,盖因变票不属于骗取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案观察:以骗取税款的主客观要件限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

  本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方面在本案事实层面,相对完整的变票交易链条被整体纳入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将虚开犯罪严格限定在骗取税款的要素范围内。

  重审法院认定确认将完整的变票链条予以还原,对变票事实的调查确认以及作出接受变票、否定无货虚开事实结论的这一变化至关重要,为查明杨小勇变票行为的目的和危害后果以及为虚开、逃税犯罪的刑法适用与区分奠定了基础。

  除事实认定的重大变化以外,法院最终由虚开改判逃税,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两个重要转变,其一是是正确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危害后果为成立虚开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与前两次一审中法院对虚开罪行为犯构成要件的适用呈现天壤之别。

  安徽亳州中院得出虚开罪前述构成要件适用结论的经典判词摘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安徽亳州中院改变对虚开罪构成要件理解与适用的重要意义在于,将虚开犯罪严格限定在骗取税款的要素范围内,则审查变票行为是否构成虚开犯罪,不再拘束于探讨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之间是否有无真实货物交易,不再拘束于凡是无真实交易即构成虚开的定性逻辑,而是把思路和目光转变到审查变票行为的本质,考察变票行为是否造成了骗取税款的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

  附件:

  1.《杨小勇一案的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6刑初27号)(略)

  2.《杨小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皖16刑初1号)(略)

  思考:接收的发票税率有误,是否属于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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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发表于 2020-9-1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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