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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间房产“过户”,这些税根本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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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5 0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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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家人间房产“过户”,这些税根本不用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0968&idx=2&sn=a2c421ce8a4a447b52c37fd7db73112d&chksm=9b17f318ac607a0edf06758c6e63c99211591c98cadddc316897350ce72a27b60b5018a627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4
二维码:
-
特定亲属之间的房子“无偿过户”,
到底要交多少税?
在日常生活中,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的情况非常常见,但是很多朋友对赠与房产过程中,需要交哪些税依旧产生困惑,今天就跟大家讲讲赠与房产哪些税不用交,哪些税必须交?
这不,明年小明就要上小学啦,小明的爷爷将某学区的一套住房赠与给小明的爸爸,小明问:爷爷和爸爸到底要交多少税呢?
(答案在最后,但是中间干货不容错过!)
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对于父母和子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群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所涉及的税费和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赠与行为的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受赠方还需要缴纳契税!
一、赠与方涉及税费和税收优惠
01
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也相应为0!
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02
个人所得税——不征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3
土地增值税——不征收/暂免征收/按规定征收
依据——国务院令第138号、财法字〔1995〕6号、财税字〔1995〕4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兄弟姐妹之间赠与住房,予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兄弟姐妹之间赠与住房以外的房产,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04
印花税——减半征收!
依据——财税字〔1988〕第255号规定,个人房屋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此外,桂财税〔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优惠政策也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
因此,
赠与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如不能提供原有房产价格依据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出印花税应纳税额后可以再减半征收。
二、受赠方涉及税费和税收优惠
01
契税——不适用唯一住房或二套房优惠税率!
依据——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02
印花税——减半征收!
依据及计税规定与赠与方相同。
综上,父母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群之间的房屋赠与,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真不少哦!
回到开篇所讲的较为常见的例子,小明的爷爷将一套住房赠与给小明的爸爸,爷爷无法提供该住房的原值凭证,现有市场评估价格为100万元,那么涉及的税费如下:
1. 爷爷需要按照赠与房产的评估价格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0.05%×50%=250元
2. 爸爸需要按照赠与房产的评估价格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0.05%×50%=250元;还需要按评估价格缴纳契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3%=30000元
所以,小明的问题有答案啦——爷爷和爸爸两人合计缴纳30500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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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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