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结合新形势下实名办税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过实名办税,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实名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一路绿灯,让违法者寸步难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含义、人员范围、涉税事项、信息内容、有关要求、征纳双方权责等。
(一)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涉费事项(以下统称为涉税事项)。
(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人员范围。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三)明确了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变更、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已办理登记固定业户代开发票;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纳税人查询自身非公开涉税信息;开通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功能、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明确了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内容。税务机关采集、验证的实名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生物特征信息、税务代理合同(协议)信息、授权委托书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采集和验证的其他内容。除人像以外的其他生物特征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则,办税人员在填写《自愿提供生物特征信息声明书》后,由税务机关采集。
(五)明确了实名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明确了实名信息采集的方式。现场采集。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者使用移动采集设备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采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登录移动办税平台,由系统采集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实行一次采集,全区共享。
(八)明确了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的内容。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合同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九)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实施步骤。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将分步实施。2018年8月1日起,除纳税人注销登记外,本公告第二条第 (一) 、(二)、(三)项所规定的涉税事项实施实名办理。其他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适时推进。
(十)明确了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员的权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在采集、验证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并予以配合;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税务机关对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法定代表人,可允许其委托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相关实名涉税事项,并在排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和验证;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对验证不通过的实名信息,需重新进行实名采集。
(十一)公告施行日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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