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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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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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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23: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5月27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6051&idx=2&sn=7b38fd3e0bed34bcf3ac52a8d711ea2b&chksm=80b59887b7c211910d1afdff3d5ecffb3177c4dcc220b237c20b26d9764c1d83d020208bcb0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20 编辑


01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2

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发〔2008〕4号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03

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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