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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情形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司因项目停滞导致的原材料呆滞报废,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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