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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报废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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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3 2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因项目停滞导致原材料呆滞报废请问是否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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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3 21: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情形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司因项目停滞导致的原材料呆滞报废,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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