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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热点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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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2 0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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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关注|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热点问题(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02460&idx=2&sn=120226a7b835d0207c309aed1f86e05b&chksm=fe295857c95ed1413633bf2d31f3b07780aba3f5ae689c6bf192459dd1817dc6cd791ca767e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1
二维码:
-
境外投资者
税收优惠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以下简称“递延纳税”)。为落实该项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2018年9月,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四部委发布了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将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对此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旧文件。
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
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
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但未实际享受的,
是否可以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答: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如何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仍应按照88号文和3号公告等可适用规定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其中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付汇”模块发起申请,在线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上传附报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
如果实际收回投资,
递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后补缴递延税款时,
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
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相关内容
《关注|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热点问题(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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