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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与学校、教师有关的财产行为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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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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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1 12: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新区税务
标题: 看过来!与学校、教师有关的财产行为税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TM0MzA0Mg==&mid=2247488664&idx=5&sn=e859e7435817c155e698e987be28c0ac&chksm=e94ea2b5de392ba388b791b25dc9f1e4d575c0d4ace5853f4e8d6c5cdd84b794b5671310c8b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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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快乐
莫忘师恩









1
耕地占用税
1.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六条、第七条
2.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项

2
契 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项
2.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3.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4
印花税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2.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科 杨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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