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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买卖房屋,来听听契税那些事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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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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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1 12: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买卖房屋,来听听契税那些事儿(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8376&idx=8&sn=03cc859c2904c9200456fec4d1894c95&chksm=fb65148ccc129d9a282a40bf45f9f0cfaa3d5af6bddcda8c55f675baa43244b67ccf318f2a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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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的节目继续带您了解《契税法》的相关内容。
新的《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这一改变实现了办税与不动产登记的顺畅衔接,让纳税人避免因为申报、纳税、登记分离而多次奔走,能够有效得减轻其办税负担。《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实务中,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在纳税人缴纳契税以后发生合同撤销、解除等一系列情况时有发生。为更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在现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纳税人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同时,《契税法》进一步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当中,已经有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契税法》对此进一步作了强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说非法向他人提供”。这是首次在税收实体法中明确涉税信息保密规定,有利于强化涉税信息的安全,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
相比《暂行条例》,《契税法》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征税的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申报缴税、纳税人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调整。总体上看,这一系列调整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能够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也将为纳税人办税带来更大的便利。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明天的节目我们将继续带您了解《契税法》的相关内容,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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