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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买卖房屋,来听听契税那些事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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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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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1 12: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买卖房屋,来听听契税那些事儿(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8278&idx=8&sn=e558efee4ab551e78d99b1a8939c2472&chksm=fb651422cc129d349b8c96f6b2943cc71af5ddd32d662f12a30efcad69012feb1d9cf2e63f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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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买卖房屋是人生大事,缴税也是我们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的节目继续带您了解《契税法》的相关内容。
除法定税率未变以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就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到征税的范围。
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流转的限制,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与其衔接,《契税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到了征税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在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就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出让这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此外,《契税法》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规定且征管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写入税法,以进一步增强税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等。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具体来说,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缴契税。
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要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以积极引导公序良俗。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明天的节目我们将继续带您了解《契税法》的相关内容,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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