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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人所得税(教师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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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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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1 0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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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解读】个人所得税(教师篇)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01874&idx=3&sn=e2044e5bb2a191a4a17d125817d5f607&chksm=801739dfb760b0c9c8805a77152c00bb364e04df5952d5e4a988177c0840ae890ecee7ba20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0
二维码:
-
九月金秋,老师是这个季节的主题,空气中弥漫着感念施恩的情绪。尊师重教是永远的美德。今天,是我国第36个教师节。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整理了一份与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祝您节日快乐!
居民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公式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6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知识点】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9项,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其他五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扣缴义务人
除“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知识点】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一部分 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提示2】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提示3】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意:
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提示1】(1)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例如:
一个高校的老师的讲课费属于什么税目?
在校内讲课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税目;去外单位讲课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提示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1】稿酬一定要“出版发表”。注意和部分“劳务报酬”项目的区别!!!
【提示2】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示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提示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第二部分 纳税年度的各项扣除
【知识点】
各项扣除的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1】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提示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提示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如果教师符合有其他扣除的项目,可以按规定享受。
注意:
1、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知识点】
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提示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提示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二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提示1】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四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提示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提示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提示7】扣除计算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五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提示4】扣除计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六
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提示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七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入职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5.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6.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二、居民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6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提示2】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知识点】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1.
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计算方法:
第一步:
找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算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该方法不是唯一选择,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选择了上述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示2】该方法是过渡性政策,2022年1月1日之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ND
来源:绥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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