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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9〕38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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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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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0 14: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107/1507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发〔2019〕38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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