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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4]4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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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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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0 14: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14/0925/535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发[2014]44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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