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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17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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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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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15/0324/536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发[2015]17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319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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