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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36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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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09/0825/534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发[2009]36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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