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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09]106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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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09/0831/53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综发[2009]106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2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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