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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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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0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9.1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提升全市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业务管理水平,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自2020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全市设有委托代征代开点的集贸市场内陆续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取代原纸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代开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次“代开电子发票”其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本次“代开电子发票”开具范围:全部比照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已核准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四、本次“代开电子发票”票样以及相关注释说明。
  
  五、“代开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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