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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0 0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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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残疾人:收藏这些问题,税收优惠就明白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89752&idx=1&sn=a14afe318a3387b048d9878ab8d56c98&chksm=ec19cb57db6e42418e11ddcf16a2c392b3cc924a14afd4381648f56114299bc843c5efcdb4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9
二维码:
-
本期为残疾人整理
01
问:我是一名腿部残疾的残疾人,近期打算自己开个修理电器的小店,请问,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即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02
问:我单位是一家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公司,职工29人,一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优惠。今年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新招录了15个员工,已经签了合同并按月缴纳保险,其中12个是残疾人,我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目前你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27%,也超过了最低10位残疾人的要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03
问: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04
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还是工作单位的职工?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05
问:我公司是一家正在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主要是肢体残疾和听力残疾。近期又招录了一名轻度精神残疾的残疾人,那么在申请优惠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因此你单位在办理优惠时,除正常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该名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该名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货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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