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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0 00: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号:
至受益人: :
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接受卖方委托,在此向贵方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银行履约保函。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1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
四、在本保函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根据贵方认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以及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修订、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补充有缺陷的设备(简称“违约”),不论卖方有无不同意见,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索赔通知书,我行应在收到贵方签署的书面索赔通知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按贵方指定的方式向贵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五、 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中止,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八、本保函遵循国际商会出版物No.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九、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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