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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安函[2012]40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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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109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安函[2012]40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安函[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以下简称《新规程》)综合了民爆行业最新技术成果和管理要求,对原《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进行了较大修订,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新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规程》对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新规程》的宣贯落实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宣贯活动,并将《新规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对照《新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企业情况,修改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确保与《新规程》保持一致,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为了正确理解《新规程》条文,便于各地开展规程的宣贯工作,我司将于2012年8月份,对各地管理部门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新规程》的宣贯工作,具体会议事项另行通知。
请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民爆生产、流通企业,督促企业实施标准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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