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2
  • Tax100会员 33758
查看: 210|回复: 0

[国务院政策]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804
2020-9-9 12: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5988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部财【2011】69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同一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部进行审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xls
附件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xl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