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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厅节函[2011]522号 | 关于做好第二批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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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045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厅节函[2011]522号
文件名: 关于做好第二批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厅节函[201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和通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52家节能服务公司列入第一批推荐名单。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得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认可。2011年我部拟继续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现将有关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来,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单个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将经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报资料按照隶属关系提交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根据申报资料、客户意见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筛选出一批主要服务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节能技术和取得良好业绩的节能服务公司,予以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推荐并优先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三、报送时间
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和初步评审汇总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 系 人:尤 勇 崔志广
联系电话:010-68205338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  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表
3.编制说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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