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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税法基本原理 基本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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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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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5 22: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

  •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 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税法基本原理/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 而只能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 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 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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