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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关于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与风电场安全距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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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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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079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与风电场安全距离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1-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安函[2011]146号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关于潍坊龙海民爆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工业炸药总仓库与拟建相邻风力发电设施安全距离的请示》(鲁科工爆[2010]313号)收悉。经组织专家专题研究,函复如下:
一、随着我国风电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场建设选址与现有民爆企业相邻近的现象有所增多,为保障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应本着从严、从高的要求做好相关规划衔接、设计选址审查、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定专项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
二、经研究分析认为,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和风电场之间存在的重大危险因素主要有:
(一)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产生的爆炸冲击波可能造成风电场的破坏;
(二)风电场高压线路断落、风机火灾和叶轮超速所抛掷的可燃物(碎片)可能对民爆危险建(构)筑物产生影响。
请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和完善应急预案等工作。
三、当前,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和风电场之间的安全距离设置按如下考虑:
(一)对于风电场变配电站、集控中心应按照人数小于等于50人的企业考虑,外部距离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第4.2.2、4.3.2条序号1的规定;
(二)对风电机组机位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2007)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最大计算药量考虑,并参照风电场环境评价距离要求,机位距离危险品建(构)筑物应不小于720米。
四、请你办加强与规划、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协助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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