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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4年版《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概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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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376332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4年版《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概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教育部、中科院、民航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部属高等院校:
2007年版和2009年版《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概览》(以下简称《概览》)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欢迎。五年来,随着我国民用航空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往《概览》收录的信息已不再全面、准确。为了及时反映我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和经营能力,加强行业的联系和交流,便于企事业单位的投资、经营、决策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版《概览》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概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向所辖单位进行布置。
二、2014年版《概览》收编范围:我国境内从事民用飞机、民用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零部件等研发、制造和修理,以及从事航空材料、工艺、专业化配套和基础研究的全部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
三、2014年版《概览》分为飞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工艺、材料和专业化,维修,基础性研究等六个大类。请在编报时按主要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在编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行业通用性、基础性单位的编报工作。
四、2014年版《概览》编制要着重强调对单位的入编不偏不漏,各入编单位信息详实准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及教育部、中科院、民航局、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电科集团公司分别负责审核其所属单位《概览》稿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民航局负责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概览》稿件,审核后集中寄送。部属高等院校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审核。
五、2014年版《概览》将公开发行,要求稿件不涉及保密内容,二级汇总单位负责稿件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请各企事业单位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稿件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盖章书面稿件和电子版寄送到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概览》编制工作,具体事务委托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承办。为了加强对《概览》编制工作的领导,设立《概览》编委会和编辑办公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教育部,中科院,民航局,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电科集团公司推荐编委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各一名,并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八、2014年版《概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资助的公益项目,不向入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2014年版《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概览》编制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2014年版《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概览》编制要求


一、每个单位稿件内容分4部分:单位概况、技术能力、产品及合作领域、通信联络等。大专院校编写的主要内容除学校基本情况外,仅限于与航空工业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生产情况。
单位概况: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沿革历史、占地面积、资产、产值及利润等。
技术能力:科技人员现状(人数、学历、职称构成等);技术装备与技术能力(拥有的一般和典型设备、科研、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科研成果、获得的有关标准认证等。
产品及合作领域:(民用)航空产品、出口产品;技术、产品服务及其它合作意向。
通信联络:通信地址/邮政信箱、邮编、电话、传真、网址、电子信箱等。
二、每个单位稿件篇幅控制在1200字以内。
三、联系方式:
1.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航空处
石靖敏 010-68205617 010-68208133
2.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
唐敏 010-58354057,18600760681
Email: 2014mjb@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4号中航发展大厦B座1018房间,邮编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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