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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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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7/c375953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4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为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做好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衔接,推动新时期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告管理的衔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以下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一)焦炉建设项目
  1.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的公告申请。
2.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二、工作要求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和修订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见附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或变更公告名称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相关表格材料电子版发送到cyjgc@miit.gov.cn),请于每年5月30日之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为一项日常工作,今后各地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集中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志分 舒朝晖
联系电话:010-68205194 68205195
  附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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