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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通简函〔2014〕73号 | 关于定期报送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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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376466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通简函〔2014〕73号
文件名: 关于定期报送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通简函〔2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进展,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交流等工作,促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第一季度开始建立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本地有关工作情况,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统计报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在地市县建立光纤到户验收备案机构总体情况、组成形式等(见附件1);各省(区、市)县级及以上城区2013年4月1日以后立项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和老旧小区光纤到户改造项目建设情况、执行光纤到户标准情况等(见附件2)。附表电子版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网站txs.miit.gov.cn下载。
(二)工作小结:包括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主要措施和最新进展、本地区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报送时间和形式
(一)第一次报送: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截至2013年底的统计报表和工作小结报送我司。
(二)定期报送: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的统计报表报送我司,并于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工作小结和上半年工作小结报送我司。
(三)统计报表和工作小结纸质材料可交换或传真至我司(010-68206167),电子版可发至txjsgl@miit.gov.cn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时、准确报送光纤到户有关工作情况。
(二)统计表格中部分指标暂时无法统计或者数据不全时应在表格备注栏予以说明。
(三)第一次报送统计报表后,光纤到户验收备案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当季度可不提交“201 年第 季度光纤到户验收备案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四、联系人及电话
梅 杰 010-68206166
田 琦 010-68206167(兼传真)
附件:1.201 年第 季度光纤到户验收备案机构情况统计表
2.201 年第 季度光纤到户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通 信 发 展 司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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