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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4]145号 | 关于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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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25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4]145号
文件名: 关于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复核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1〕127号)中的99家示范平台。
二、示范平台要认真做好三年工作总结(包括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能力提高情况,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情况,开展公益性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要业绩等),并将总结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情况测评表》(附件1)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3月31日后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进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与年度检查时相同),填报申请复核的相关材料。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填写测评意见,并于4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测评意见、《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示范平台申请复核的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司)。同时通过系统报送相应材料。
四、部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于4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陈滨 010-68205320/68205309(传真)
技术支持:4006566216/18511178176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情况测评表
2.复核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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