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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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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207/t20120709_665029.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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