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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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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106/t20110620_563839.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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