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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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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7/c375887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厅产业函〔2012〕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焦化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要求,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核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并填写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或存有落后产能未淘汰的企业,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要求,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二、组织做好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要求,坚持“没有合法(规)项目建设手续不予公告,主体工艺装备达不到准入条件不予公告,节能环保及综合利用设施不齐全不予公告,能耗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不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验收不予公告,存有应淘汰落后产能不予公告”的原则,组织做好第八批焦化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相关要求
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按照《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变更企业名称。
四、进度要求及联系方式
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申请第八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同时发送附件1、附件2的电子版。
联 系 人:张志分、李闯
联系电话:010-68205194(兼传真)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附件: 1.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
3.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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