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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企函〔2013〕102号 | 关于征集第十届中博会宣传材料及组织参加高峰论坛和对接活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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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201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企函〔2013〕102号
文件名: 关于征集第十届中博会宣传材料及组织参加高峰论坛和对接活动的函
发文日期: 2013-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企函〔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今年是中博会举办十周年。根据《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235号),在第十届中博会期间(2013年9月25日至28日)将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现就征集中博会十周年成果有关资料、组织代表参加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外中小企业对接洽谈等活动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集中博会十周年成果资料
  (一)灯箱宣传画材料
  第十届中博会举办期间,将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珠江散步道设置专门灯箱,对中博会举办十年来所取得的成果进行集中展示宣传。请各省(区、市、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选取最能反映和体现本地区十年来参加中博会所取得成果的图片和文字等材料,并设计成宣传画一幅,于2013年9月3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秘书处。中博会十周年成果内容将制作成灯箱放置于展馆A区珠江散步道集中展示宣传。
  宣传画内容要求:凸显本地区十年来参加中博会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图片能配合画面的主旨,反映特色。
宣传画设计要求:字体适中,图文并茂,美观大方;如使用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需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主要领导姓名、活动时间及地点;画面尺寸为宽1.2米、高1.7米,分辨率200dpi。
  中博会事务局联系人:张峭莲,电话:020-83137648
传真:020-83137608,邮箱:zbhzql@126.com
  (二)特刊资料
  根据第十届中博会主要活动安排,9月10日-24日将在《经济日报》刊登中博会十周年巡礼特刊,宣传中博会十周年发展成果以及各省(区、市、兵团)参展参会成果等内容,对国家及各省(区、市、兵团)十年来通过举办中博会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进行集中宣传展示。请各省(区、市、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展参会的典型事例、有关数据等材料,于9月3日前发送至组委会秘书处。
  中博会事务局联系人:彭科,电话:020-83137655
传真:020-83137645 ,邮箱:pengke99@sohu.com
  二、关于组织代表参加中小企业高峰论坛
  第十届中博会期间将举办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等一系列论坛和专场活动,邀请中国政府和联合主办国(组织)政府官方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出席,围绕中小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实践成果,引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请各省(区、市、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第十届中博会中国中小企业高峰主论坛等活动,并于9月10日前向组委会秘书处报送《第十届中博会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参会报名表》(见附件1)。各项活动具体安排可登录中博会网站(http://www.cismef.com.cn/)“主要活动”栏目查阅。
  中博会事务局联系人:张英琳
电话:020-83137621,传真:020-83137639
  三、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外企业对接洽谈活动
  第十届中博会期间将在境外展馆现场举办中外企业对接洽谈活动,组织我国境内中小企业与来自印度尼西亚中小企业与合作社国务部、联合国南南合作办公室组织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参展中小企业进行对接洽谈(有关境外中小企业参展的详细信息可登录中博会网站(http://www.cismef.com.cn/)“主要活动”栏目查询。请各省(区、市、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中外企业对接洽谈活动,并于9月5日前向组委会秘书处报送《第十届中博会中外企业对接洽谈活动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
  中博会事务局联系人:李琳娜、张淑芬
电话:020-83137620、83137631
邮箱:lilinna@cismef.com.cn
zhangshufen@cismef.com.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廉莉、张远刚
联系电话:010-68205324、682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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