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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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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451065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3-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的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企业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用户。为扶持转售企业发展,鼓励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经营的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转售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转售企业取消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
二、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转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政策,做好电信资费备案及网上公示等工作。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制度,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提高资费透明度,切实保护用户权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市场运行、转售企业发展等情况的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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