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情形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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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成
电
路
企
业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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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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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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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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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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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软
件
企
业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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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情形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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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成
电
路
企
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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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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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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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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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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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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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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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优惠享受时间已顺延到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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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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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企
业
|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优惠享受时间已顺延到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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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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