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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条例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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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9 03: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政法工作条例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489586&idx=2&sn=fe6e8fb4f0db168d26126ce8bc6ce043&chksm=fa882a2dcdffa33bd93e09aa1115b2897aaf9340eef3dee22a08d153f08a3bfee848f6caa7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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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监督主体的责任,党对政法工作监督的范围是依据主体划分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总体上讲是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要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尤其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情况是衡量其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具体而言,其一,党委监督的范围最为广泛,主要是对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还要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党委监督的对象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党委政法委员会、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也包括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的工作情况。
其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具体推进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的专责部门。从监督的范围看,主要是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等工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
其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是就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指示等向党委述职反馈。需要注意的是,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是直接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进行述职反馈,而不再经过党委政法委员会,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之间在监督职能方面的边界。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监督检查方面只是协调作用,对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反馈情况的考核评定统一由党委作出。
来源:法治延安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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