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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同企业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经常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其中有一种情况却是征纳双方颇有争议的,那就是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能否在子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当时的税收政策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在经过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分级审批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自2008年开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据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则需视具体情况划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同时,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对于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在具有真实服务行为且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前提下,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大多数母公司都会拥有多个子公司。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见,独立交易原则是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的关键。
来源:北京海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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