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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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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415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厅信函〔2015〕1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相关司局,有关单位:
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我部指导和支持502家企业开展了贯标试点工作,对近200家企业开展了评定工作。在我部2015年即将开展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中,确定了优先从基本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企业中选择试点示范项目。现就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鼓励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区、市)、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企业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15年4月2日前将推荐表和申请材料(见附件1、2)的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纸质版邮寄请用EMS),电子版(可无公章)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申请材料模板的电子文档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企业的指导,并对其贯标工作给予支持。
(四)申报试点企业应通过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的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www.cspiii.com/zipinggu/)开展周期性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贯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申报试点企业应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贯标案例。
(五)我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审查后,确定并公布第二批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六)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再组织和支持一批省级贯标试点企业,也可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培育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辅导。根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信〔2014〕564号)的要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评定工作、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委托与管理等均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统一开展和负责。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建伟 010-68208191
郭 利 010-68208275
陈 杰 010-88686131
邮 箱:gltx@cspiii.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100846)
附件:1.2015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表
2.2015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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