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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 |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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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45117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
文件名: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5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十一) 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 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十四)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 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 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 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 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2.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附1:

动力蓄电池标准列表


GB/T XXXXX.1*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1部分功率应用测试规程
GB/T XXXXX.2*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2部分 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
GB/T XXXXX.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XXXXX*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XXXXX*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XXXXX*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741-2014
车用超级电容器

  * 标准编号和名称以正式发布的为准。
附2: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1:职务: 手 机:传真: 办公电话:电子信箱: 联系人2:职务: 手 机:传真: 办公电话: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 写 须 知


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纸质版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申请报告不包含非汽车动力蓄电池方面的内容。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股权结构(含前5名股东及股份)
是否上市公司 上市地点及代码
生产地址1
2
3
企业注册日期 工商注册号
企业注册资金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企业占地面积厂区(hm2) 自有□ 租赁□
建筑物(m2) 自有□ 租赁□
道路广场(m2) 自有□ 租赁□
上年度动力蓄电池产品销售数量(千瓦时或套)
销售总额(万元)
员工总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二、企业资产情况

  [tr][/tr]
序号

内容

资金额
(万元)

备注

1注册资金
2固定资产现值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3流动资金(均值)
4资本金及比例
5固产资产贷款
6流动资金贷款
7其他
8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9净资产
10上年度销售收入
11上年度利润总额
12上年度缴税总额
13上年度研发投入 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
14累计投入研发资产


三、企业应具备条件情况说明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至少包括《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五至九条的符合性说明,其中产能需附计算方法)





2、企业生产条件说明
(至少包括《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十至十二条的符合性说明)






3、企业技术能力条件说明
(至少包括《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十三至十五条的符合性说明)





4、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说明
(至少包括《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十八至十九条的符合性说明)





5、企业售后服务能力说明
(至少包括《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二十、二十一条的符合性说明)







6、企业动力蓄电池产品情况说明
(具体按附表1填写)







7、企业动力蓄电池产品配套整车情况说明
(需至少提供两款上年度销量最大相关整车或样车的动力蓄电池产品销售/配套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具体按附表2填写)












四、主要生产、检验和研发设备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tr][/tr]
序号

名 称

型 号

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注:设备原值应与相应的购货发票一致,下同。


(二)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tr][/tr] [tr][/tr]
序号

名 称

型 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

检定日期或有效期

设备原值(万元)

备注

注:1. 主要技术参数包含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等
2. 研发检验仪器设备需备注

  
(三)研发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
  [tr][/tr]
序号

名 称

型 号

数量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注:名称包含软件程序名称,且软件程序名称应填写至软件模块名,对应软件程序名称,其型号填写软件程序版本号。


附表1:

动力蓄电池产品信息表


[tr][/tr]
一、单体动力蓄电池产品情况
1、基本信息
单体类型*□镍氢电池 □锂离子电池 □超级电容 □其他
单体类型名称*
各部分成本构成(单体)*正极__%, 负极__%,电解液__%,隔膜__%
主要配套企业*
单体型号* 外形及尺寸(mm)*
单体质量(kg)* 质保期
单体平均销售价格(元/Wh)
2、性能参数 (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填写)
标称电压(V)* 额定容量(Ah)*
最高充电电压(V) 放电截止电压(V)
存储能量(Wh)* 内阻(mΩ)
10秒瞬时功率(W) 10秒平均功率(W)
55℃高温放电容量(Ah) -20℃低温放电容量(Ah)
质量比能量(Wh/kg)* 体积比能量(Wh/L)
*
标准充电电流(A) 标准放电电流(A)
最大持续充电电流(A) 最大持续放电电流(A)
最大放电倍率(C)* 循环寿命*
充电温度范围(℃) 放电温度范围(℃)
存储温度范围(℃) 常温自放电率(%)
高温自放电率(%)
检测报告材料清单*
3、材料信息
正极材料类型* 正极材料配套企业
负极材料类型* 负极材料配套企业
电解液类型* 电解液配套企业
隔膜类型* 隔膜配套企业
二、动力蓄电池系统产品
1、基本信息
单体类型*□镍氢电池 □锂离子电池 □超级电容 □其他_____
系统型号* 采用单体型号*
单体类型名称*
单体生产企业*
单体数量(只)* 单体串并联方式(S/P)*
外形及尺寸(mm)* 系统总质量(kg)*
上年销量(套)* 质保期*
主要配套整车企业* 主要配套车型*
系统平均销售价格(元/kWh)
2、性能参数
系统电压(V)* 系统容量(Ah)*
系统总能量(kWh)* 系统能量密度(Wh/kg)*
系统最大放电倍率(C)* 系统循环寿命*
系统冷却方式* 系统防尘防水等级
检测报告材料清单
3、电池管理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型号* 电池管理系统企业*
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来源*□自主研发 □国外引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合作方□外购,外购方
SOC估算精度 温度/电压/电流采集准确度

  注:1.带*项为必填项;
2.同一类型、多个型号或不同类型产品可复制扩展表格填写。
附表2:

上一年度企业产量及配套情况


一、单体企业

产品类型

产品型号

配套企业名称

配套系统型号

配套量(只)











二、系统企业

产品类型

产品型号

配套企业名称

配套车辆型号

配套量(套)



附3:

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年度发展报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报告编号:
日 期:年月日


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企业名称)年度累计生产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千瓦时(只),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千瓦时(套);共计为汽车行业提供配套千瓦时,其中:单体千瓦时(只),系统千瓦时(套),累计销售总产值万元。详见附表1(格式同附件2附表2)。
年度新增生产类型等新产品,详见附表2(格式同附件2附表1)。
研发投入方面:年度企业累计研发投入万元,研发新产品款,其中:单体款,系统款。变化情况见附表3。
下一年度企业计划生产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千瓦时(只)、系统千瓦时(套)。
本报告所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研发能力变化情况

开展的主要研发工作□电池材料 □电池单体设计、试验评价与制造
□电池模块设计、试验评价与制造 □电池成组技术
□电池管理系统 □其他(请具体说明)
年度动力电池相关专利数国内:个;国外:个
年度技术专利主要覆盖的关键技术领域(100字以内)
新增主要的研发和验证软件系统
软件名称型号/版本号数量用途原值(万元)
新增主要的研发和验证试验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原值(万元)



附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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