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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装函〔2015〕164号 | 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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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451168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装函〔2015〕164号
文件名: 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装函〔2015〕164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企业可按照《规范条件》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http://battery.catarc.info/)进行在线申报。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的申请,须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本地区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专家审核
我部将组织专家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审核细则,通过材料审核、企业交流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
三、公示及公告
(一)我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部将予以公告。
(三)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春梅 010-682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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