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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5〕257号 | 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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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433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5〕257号
文件名: 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15〕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规〔2013〕20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5年度示范基地复核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规〔2012〕74号)批复的57家示范基地,以及2014年经复核后要求整改的3家示范基地。

二、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继续作为本年度示范基地复核申报材料要件之一。地图应标明示范基地边界范围(包括规划范围和已开发范围)、与主体园区的空间关系等信息。示范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开发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三、如对示范基地名称有调整建议,可在复核材料上报文件中明确提出并说明原因。

四、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年度复核对象的材料报送和初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复核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原件)3份、电子文档2份,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五、按照示范基地复核程序要求,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有关示范基地,配合做好复核评审过程中的材料核实、现场核查等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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