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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5〕479号 | 办公厅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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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376343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5〕479号
文件名: 办公厅关于开展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5〕479号

  根据《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我部将组织开展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请申报企业参照《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报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附光盘)报送我部。
二、专家评审
我部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船级社共同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船级社抓紧组织评审工作,制定专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意见报我部。
三、其他事项
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部。

附件: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报告.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蓉 010-682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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