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8
  • Tax100会员 33767
查看: 233|回复: 0

[国务院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无〔2015〕270号 | 两部委发布《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804
2020-9-8 18: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516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无〔2015〕270号
文件名: 两部委发布《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15-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无〔2015〕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厅(局),相关单位:
为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安全、顺利举行,保障纪念活动期间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相关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无线电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纪念活动的相关要求,现将《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特此通知。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联系电话: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010-63345217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010-68008797

附件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纪念活动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境内用户申请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 境外用户(含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香港、澳门和台湾记者)申请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应当由境内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邀请单位依法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包括外国领导人访华代表团),申请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进入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核验,粘贴“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设备专用标签”(具体样式见附1,以下简称专用标签),并在专用标签上注明的时间、区域内使用。
位于特殊控制区域内原有的合法固定无线电台(站)需要在纪念活动期间继续使用的,应当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现场核验,经检验合格并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继续使用。
前款规定的特殊控制区域由纪念活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进入特殊控制区域的无线电设备须进行安检,未经许可或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在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及蓝牙耳机、计算机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的,应当遵守特殊控制区域的安全保卫规定,无需粘贴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其他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以及卫星移动电话等,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第十条 任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可能对纪念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立即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者辐射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切断电源或者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附1: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设备专用标签”样式

  一、大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3cm×5cm矩形


[/table]
  
二、小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直径3cm圆形

  [tabl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