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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 告2015年 第69号 | 工信部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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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8 17: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443917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 告2015年 第69号
文件名: 工信部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69号
发文日期: 2015-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公 告
2015年 第6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经考核,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等18个行业均完成了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全国共淘汰电力产能486万千瓦、煤炭2.3亿吨、炼铁2823万吨、炼钢3113万吨、焦炭1853万吨、铁合金262万吨、电石194万吨、电解铝51万吨、铜冶炼76万吨、铅冶炼36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8773万吨、平板玻璃3760万重量箱、造纸547万吨、制革622万标张、印染20.9亿米、化纤11万吨、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3020万千伏安时、稀土11.4万吨(见附件)。
安徽省钢铁行业、江西省煤炭和稀土行业、山东省煤炭行业未完成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其余地区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安徽、江西、山东三省人民政府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提出书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协调小组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和督促。
附件:2014年分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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