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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原函〔2016〕54号 | 关于2016年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二批)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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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36/c536427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件编号: 工原函〔2016〕54号
文件名: 关于2016年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二批)备案的函
发文日期: 2016-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原函〔2016〕5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848个产品名单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2016年工信部换发农药批准证书名单(第二批)848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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